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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机关
莱西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4年2月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四条
四、申报材料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三)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四)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加盖红章;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加盖红章;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加盖红章;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加盖红章;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五)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中介服务事项);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
(七)住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八)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九)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五、办理程序
受理—核准—发照—归档
六、是否收费
否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8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一)窗口办理:莱西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二)网络办理: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网址:http://qdsxzspfwj.qingdao.gov.cn/n28356032/index.html)
十、咨询电话
0532-66035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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