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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或者直系亲属处:
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直系亲属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处;
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迁往兄弟姐妹家庭户;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家庭户: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因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职,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含有代理协议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和社区集体户)的;
(四)因出国(境)定居、应征入伍、服刑被注销户口的;
(五)历史原因遗留的空挂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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