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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二、申请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三、提交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四、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2、受理审查
3、核准
4、发照
五、承诺办理时限
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受理、当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准格尔旗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办理网址:http//amr.nmg.gov.cn:27001/ect/web/index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至12:00
下午14:30至17:30
九、咨询电话
0477-4210021;0477-4210036;0477-489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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